6月12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沧州献县一收割机触碰电线,农机手触电,两女子跪地按压抢救,医院证实没救过来。
律师:不止一方有责任!
那从法律上讲,到底谁为这场悲剧买单?农户?电力公司?还是农机手自己?
1、农户要不要承担责任?
农户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农户与农机手之间的关系。
如果农机手只是负责开车,收割机系农户自家的,农机手与农户之间就是单纯的劳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出现这样的悲剧,农户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反之如果收割机系农机手的,农机手不受农户的控制、支配,只需要把麦子收割完就行,农机手与农户之间就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悲剧,农户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
2、电力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度危险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可见,高度危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公司作为涉案电线的经营者,除非能够证明农机手的死亡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能免责。
3、农机手要不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还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农机手作为专业收割机的司机,应当知道收割机的高度,并观察、注意到有无触碰电线的可能。在作业中,忽视了收割机可能触碰电线的危险,自身很显然对悲剧的发生也有一定的错过,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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