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被罚款5.16万元,其相关工作人员三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993083P
赵武荣
闽泉环罚〔2023〕422号
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
1.对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罚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516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捌仟玖佰零陆元整(8906元)。
2.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5.16
2023.1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陈**、王**、林*、林**、黄**、刘**、黄**、何**、叶**
无
无
闽泉环罚〔2023〕422号
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其工作人员陈一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志刚、林峰、林志鸿、黄智强、刘小蓉、黄晴妮、何巧玲、叶鑫怡等8人是直接责任人员。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之规定。
限制从业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陈**、王**、林*、林**、黄**、刘**、黄**、何**、叶**等9人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0
2023.1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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